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非医保用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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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w-100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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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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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当事人伤情严重,证据材料收集时间跨度较长且繁琐。本案对于责任认定的争议较为简单,但关于非医保用药部分争议双方分歧巨大,无法达成和解。从中院判决可以看出其对非医保用药是否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扣减是持不支持态度的,为以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指南。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4日7时20分,陈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宁高线行驶时,因闯红灯与同方向左转弯时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时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时某被送往南京同仁医院急诊救治并住院治疗。其后又转治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南京鼓楼医院。2017年4月18日经原告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其皮肤损伤、右下肢功能丧失与左下肢功能丧失分别构成九级、九级和十级伤残。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及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当事人伤情严重,治疗时间长达一年多。因此律师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以了解案情,并指导当事人提供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及用药明细清单等各项关键性证据,以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经二审审理终结。在一审中,被告人保长沙公司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其辩解意见。随后人保长沙公司提出上诉,在二审中提出新主张:其对我方当事人时某的医药费构成提出异议,以其担保条款中免除非医保用药的赔偿责任为由,向法院对于非医保用药申请鉴定,非医保用药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各方就医药费中是否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及是否应予准许人保长沙公司申请非医保用药鉴定展开争论。最终中院并未支持人保长沙公司的上诉请求。
案件难点
本案因当事人伤情严重,证据材料收集时间跨度较长且繁琐。本案对于责任认定的争议较为简单,但关于非医保用药部分争议双方分歧巨大,无法达成和解。本所主任顾璇律师在处理时拒绝认可非医保用药的克扣,故为当事人全额争取了医药费,大幅度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