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案情
董某于2018年经应聘到南京市某外卖配送平台尧化门站点上班,某外卖平台安排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从事配送外卖工作。2018年11月,董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董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董某即被送往南京市某医院救治,医院诊断:1.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2.多发性肋骨骨折3.脑震荡4.多处皮肤挫裂伤。2019年9月南京市栖霞区人社局作出认定董某工伤的决定,2020年3月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认定董某致残程度为伤残玖级。随后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某服务有限公司合计支付173373.5元,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我方申请。该劳务公司不服仲裁决定向法院起诉,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由该公司支付董某160000元。
2. 准备工作
本案是交通事故竞合工伤,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案件简单,重点放在工伤的处置上。包括前期工伤与劳动能力的认定,后期与某劳务公司协商乃至仲裁起诉的处理。
3.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董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数额,即双方对于董某的月平均工资的确定持不同意见。我方认为根据事发前4个月董某平均工资计算为6544元/月,而劳务公司则认为按照双方所签劳动合同,董某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350元/月+外卖跑单提成,而事故发生后董某并未再进行过送外卖跑单活动,不应计入其伤残补助金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中,应按其基本工资1350元/月来计算。
4. 案件难点
本案难点在于董某工伤及劳动能力认定和向劳务公司追偿两方面。在工伤认定时,相关部门曾几度联系某劳务公司未果以至于中间曾中止工伤认定。在向该公司追偿时先是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决定作出后该劳务公司又提起诉讼,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一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适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