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
JIANGSU GAOQI LAW FIRM
案例资讯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6日,苏某(甲方)与杭州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授权协议合同书》,加盟其奶茶店。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乙方为甲方餐饮项目提供区域运营指导以及提供核心技术,运营指导包括营建、开店、管理及店面后续运营等方面的运营指导和咨询,技术包括产品操作标准流程、店铺运营手册等。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5日,运营指导费8万元,核心技术费12万元,商标使用费2万元及保证金1万元。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因餐饮公司提供的店址人流较少位置不佳,苏某一直未选定店铺住址。2020年1月底开始,新冠肺炎疫情蔓延,苏某无法进行店铺选址以及前往杭州接受公司的培训。因为疫情的蔓延,直至合同期满,店铺始终没有选定地址开业经营,苏某也没有使用该公司的商标,没有因此获得任何收益。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苏某希望挽回自己的损失,委托律师要求餐饮公司退还全部合同款。
二、准备工作: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其关键在于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该合同难以履行,而合同双方则对其各自履行义务存在争议。为了妥善处理此案,代理律师在裁判文书网上查找到与该公司存在相似合同问题的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以及相似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文书。在之前的案件中,有的主张餐饮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有的主张餐饮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导致实际经营困难;有的主张餐饮公司在签订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满足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特许经营合同以及一年内开两家直营店的条件,当事人均主张合同解除并要求退还合同款。但是,法院均认为合同中约定了不退款的条件,并且该餐饮公司已经将宣传方案、菜单、经营手册等材料发送至当事人邮箱,已经履行其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难点: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合同履行的一年中,餐饮公司仍然没有完成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特许经营合同以及一年内开两家直营店的条件;苏某主张退款时,合同期限已经届满,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恰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导致餐饮行业遭受重创,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形,苏某无法为奶茶店选址,也没有使用过餐饮公司的任何核心技术和商标,合同才无法履行。此外,合同虽然约定了任何情况都不退还合同款,但是该条款为格式条款,餐饮公司并未对此进行任何提示说明,加重了苏某的责任,排除了苏某的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代理律师认为此条款应属无效。
四、案件审理及判决结果:
本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退还原告已付费用及相应比例。代理律师主张,首先因为疫情影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合同无法履行不能归责于苏某;其次,餐饮公司应按约提供营建、开店、管理及店面后续运营等方面的运营指导和咨询及核心资料,但是餐饮公司除提供了运营管理手册、技术手册等资料及推送选址信息外,其尚未履行其他义务,没有对苏某进行运营指导;第三,合同中约定的不退款的条款也是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此外,餐饮公司在合同签订时缺乏如两年一店等特许经营资源,至今也未予补正,存在违约情形。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上述观点。但是法院同时认为,苏某作为选址开店的责任方,应当预见商业风险,即便是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奶茶店的经验,那也必须是在店铺已经选址开业后,而苏某始终没有选址开店,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令餐饮公司退款苏某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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